10月30日上午,湖北省司法厅召开厅机关全体党员干部大会,传达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厅党委书记、厅长谭先振主持会议,并传达学习了党的十九大精神、省委召开湖北省传达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会议、省政府第七次全体(扩大)会议和司法部党组、司法部党员干部传达学习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会议精神,省纪委驻省司法厅纪检组组长、厅党委委员潘艳明传达学习了中央纪委工作报告和党章修改主要精神。
谭先振指出,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司法行政机关首要的政治任务和头等大事,要把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广大干警职工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上来,把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党的十九大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上来,让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省系统落地生根,形成生动实践。
谭先振强调,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各单位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识党的十九大的重要意义,要在“十二个深刻领会”上下功夫。一是要深刻领会过去五年的工作和历史性变革;二是要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个重大政治判断;三是要深刻领会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的新特色;四是深刻领会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五是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六是深刻领会分两步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目标;七是深刻领会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思想新论断;八是深刻领会国防和军队建设、“一国两制”和祖国统一、外交等方面的重大部署;九是深刻领会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十是深刻领会党章修正案的意义和内容;十一是深刻领会中纪委工作报告的主要精神;十二是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一中全会重要讲话和同中外记者见面时重要讲话精神。
谭先振要求,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要做到“七个务必”。一是务必要抓好层层传达。各级各单位要迅速行动起来,制定学习贯彻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通过召开党委会、中心组学习、干部职工大会等形式,将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党章修正案、中纪委工作报告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会议、通知精神层层传达下去,传达到每一个党组织、每一名党员干部、每一名职工群众,确保全省系统全覆盖、无遗漏。二是务必要抓好深入学习。各级各单位要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研讨班,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认认真真、原原本本地、不折不扣地学习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党章修正案、中纪委工作报告,确保学深学透。三是务必要抓好集中宣讲。要按照省委统一部署,组织宣讲团、小分队,开展全覆盖的集中宣讲活动,推动党的十九大精神进机关、进学校、进监狱、进戒毒所、进学会协会、进法律服务机构、进农村、进社区,努力覆盖到各个社会群体,面对面地进行宣讲。四是务必要抓好新闻宣传。要充分发挥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门户网站、“两微一端”开展全方位、立体化宣传,采取党员干警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解读党的十九大精神。五是务必要抓好调查研究。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紧密联系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做到“七个结合”,把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与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结合起来;与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省委“建成支点、走在前列”部署要求结合起来;与贯彻践行治本安全观,确保全省监管场所绝对安全稳定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总抓手,统筹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的要求结合起来;与抓好当前各项工作,确保今年工作圆满收官,思考谋划明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更好地用党的十九大精神来推进司法行政事业健康发展。六是务必抓好全面贯彻。要积极行动,主动对标,把党的十九大精神提出的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实化、具体化,落实到司法行政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和全过程;要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总抓手,推进司法行政改革为主线,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执行体制,加快建设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大力加强司法行政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积极探索优化司法行政职权配置,建立健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制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更加美好生活的向往,让老百姓得到更切实、更充分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获得感,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要切实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各级领导班子和干警队伍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生态,巩固全省系统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成果,树立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良好形象。七是务必抓好领导带头。厅党委班子、各单位领导班子要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上做出表率,以上率下;各班子成员要加强对分管领域的统筹指导,确保各处室各单位学习贯彻务求实效,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各处级干部要带头学思践悟,真学真悟真信真用,一级带着一级学、一级学给一级看。
在家厅领导,厅机关全体干部职工、离退休老党员代表,省监狱局、省戒毒局、各直属机构(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参加会议。